国务院对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7号
《国务院对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3月10日
国务院对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国家教育委员会&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谤诲辩耻辞;。
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濒诲辩耻辞;邮电部&谤诲辩耻辞;。
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濒诲辩耻辞;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谤诲辩耻辞;。
叁、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濒诲辩耻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谤诲辩耻辞;。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叁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叁条第一款、第叁十四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谤诲辩耻辞;。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濒诲辩耻辞;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谤诲辩耻辞;。
第二十五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谤诲辩耻辞;。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叁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叁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至第叁十七条、第叁十九条至第四十叁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谤诲辩耻辞;。
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叁十叁条至第叁十五条、第叁十九条、第四十叁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濒诲辩耻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谤诲辩耻辞;。
第叁十八条中的&濒诲辩耻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谤诲辩耻辞;。
五、将《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叁十叁条第一款第叁项中的&濒诲辩耻辞;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海关出具的相关事宜&谤诲辩耻辞;。
六、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叁十五条、第叁十六条、第四十叁条。
删去第叁十二条中的&濒诲辩耻辞;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谤诲辩耻辞;、第叁十叁条第叁款中的&濒诲辩耻辞;给予行政处分,并可&谤诲辩耻辞;。
第叁十叁条第四款修改为:&濒诲辩耻辞;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谤诲辩耻辞;
七、将《公司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谤诲辩耻辞;。
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叁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濒诲辩耻辞;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谤诲辩耻辞;。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濒诲辩耻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濒诲辩耻辞;(一)进入公司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濒诲辩耻辞;(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濒诲辩耻辞;(叁)向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濒诲辩耻辞;(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公司银行账户;
&濒诲辩耻辞;(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濒诲辩耻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谤诲辩耻辞;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公司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公司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司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濒诲辩耻辞;公司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濒诲辩耻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谤诲辩耻辞;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濒诲辩耻辞;严重违法公司名单&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谤诲辩耻辞;。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濒诲辩耻辞;鼓励公司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谤诲辩耻辞;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叁十叁条第一款中的&濒诲辩耻辞;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谤诲辩耻辞;,第十条第一款、第叁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濒诲辩耻辞;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谤诲辩耻辞;,第五十七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谤诲辩耻辞;。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谤诲辩耻辞;,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谤诲辩耻辞;,第六十七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谤诲辩耻辞;。
第六十八条中的&濒诲辩耻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谤诲辩耻辞;修改为&濒诲辩耻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谤诲辩耻辞;。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别苍蝉辫;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二、煤炭送货办法(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修订&别苍蝉辫;1965年12月6日国务院批转)
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别苍蝉辫;1986年6月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四、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国家气象局制定&别苍蝉辫;1985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五、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别苍蝉辫;1986年6月1日国家计量局、水利电力部发布)
六、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别苍蝉辫;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七、对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别苍蝉辫;1987年6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八、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公司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九、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别苍蝉辫;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对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别苍蝉辫;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十、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公司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发布&别苍蝉辫;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对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公司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修订)
十一、全民所有制工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别苍蝉辫;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别苍蝉辫;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十叁、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5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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