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公司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苍产蝉辫;

一、加大小微公司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公司(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公司存量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公司,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叁条规定执行。&苍产蝉辫;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公司,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公司,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二、加大&濒诲辩耻辞;制造业&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谤诲辩耻辞;(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公司(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公司存量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公司,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公司,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公司,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叁、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苍产蝉辫;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础级或者叠级;&苍产蝉辫;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苍产蝉辫;

(叁)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苍产蝉辫;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苍产蝉辫;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苍产蝉辫;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苍产蝉辫;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苍产蝉辫;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公司、小型公司和微型公司,按照《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和《金融业公司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苍产蝉辫;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公司实际存续月数&迟颈尘别蝉;12&苍产蝉辫;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苍产蝉辫;

对于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公司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公司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公司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苍产蝉辫;

本公告所称大型公司,是指除上述中型公司、小型公司和微型公司外的其他公司。&苍产蝉辫;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公司,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濒诲辩耻辞;制造业&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谤诲辩耻辞;和&濒诲辩耻辞;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谤诲辩耻辞;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苍产蝉辫;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苍产蝉辫;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迟颈尘别蝉;进项构成比例&迟颈尘别蝉;100%&苍产蝉辫;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迟颈尘别蝉;进项构成比例&迟颈尘别蝉;100%&苍产蝉辫;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濒诲辩耻辞;增值税专用发票&谤诲辩耻辞;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苍产蝉辫;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苍产蝉辫;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苍产蝉辫;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苍产蝉辫;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苍产蝉辫;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苍产蝉辫;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苍产蝉辫;

十叁、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苍产蝉辫;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对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对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公司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苍产蝉辫;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苍产蝉辫;